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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顾已经过去的2006年,中国保险业着实经历了一段不同凡响的风雨历程。从年初伊始的“三个一”工作,到年中出台的保险“国十条”,再到10月的《保险业发展“十一五”规划纲要》,加之穿插其中的交强险制度、重疾标准定义、营销员税负减轻等等,这一切无不勾勒出保险业日益清晰和成熟的监管发展轨迹。
“国十条”力挺
2006年6月26日,《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》正式颁布,昭示了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重大政策利好,更是被业内喻为“我国保险业春天已经来到”的重要标志。
这份被称为保险“国十条”的文件,把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定位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,明确指出“保险具有经济补偿、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,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,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。”
得到如此高度的肯定和评价,这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上堪称史无前例。“国十条”着眼于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,做大做强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业,致力于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、服务领域广泛、经营诚信规范、偿付能力充足、综合竞争力较强,发展速度、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。
“国十条”重点强调农业保险、责任保险、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的发展方向,提出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,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;要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,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;要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,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。
尤其值得强调的是,“国十条”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、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、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。在“国十条”的政策铺垫下,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、境外投资也获得了实质性的突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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